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者:肖华娟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627

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粤财大〔20177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校园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水电安装及园林景观等工程项目。本规定所涉及的管理主要是指对上述基建项目的立项决策、前期报建、招标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管理、造价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决算,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不包括可在工程竣工后安装的设备如分体空调机、教学用具、实验仪器设备、网络设备及家具等费用。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实行决策论证、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论证机构是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部门是基建处(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委会根据相应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机构是审计处、监察处。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与报建

第五条按照“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勤俭节约”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切实提高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要求,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成本。

第六条凡涉及校园规划调整或需改变、影响原有校园景观、校园道路、建筑结构和建筑外观的基建项目,申报实施前须经基建处审核同意方予办理立项实施手续。

第七条基建处根据工作职责于每年6月前编制下一年度基建项目建设计划,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立项建议,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在综合预算基础上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对项目进行审议批准。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按上级管理规定和《广东财经大学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广东财经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预算外新增基建项目,一般不在本年度立项建设,但因特殊情况急需在本年度实施的,申报单位需对拟建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基建处,并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处报送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项目可行性后,经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提出经费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涉及追加预算或预算调整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报送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项目可行性后,经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提出经费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遇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抢修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根据项目的类型、金额等性质直接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按规定还需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必须经其同意),事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消防、环评、节能、人防、卫生防疫、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报建报批手续。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遵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实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由实施部门按相关内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按学校要求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杜绝出现规避招标和拆分工程现象。

第四章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科学编制设计需求和设计任务书,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

第十五条强化对基建项目的概(预)算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设计工作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的原则,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通过对估算、概算、预算的控制,达到不突破项目总投资的目的。

第十七条要确保基建项目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实施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对所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应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

第五章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每一个基建项目均应派出至少2人组成的项目管理组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条施工工期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并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工程进度管理,避免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

基建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实施部门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开工建设:

1.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不合格的;

2.未落实监理单位的;

3.未按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工程检测

与工程有关的基础检测和主体检测等项目,基建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切实加强对基建项目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签意见。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在暂列金控制范围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核准确认,由基建处批准后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2.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基建处集体讨论确认、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现场勘察,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4.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还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方予实施。

(二)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超出暂列金范围的,变更或新增项目累计工程造价必须控制在施工合同价的10%以内,且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基建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2.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基建处提出实施方案,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现场勘察,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加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方予组织实施。由此造成项目预算变化需报请学校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

加强基建项目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与管理,严格按照办学需要、办学标准和财力许可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一)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前,由施工方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样板等,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和学校确认后方能使用或安装。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经基建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共同看样定板。

(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参考品牌厂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则需由基建处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等共同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须报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申请

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支付证书、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及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确认,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签意见。

第六章基建项目的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

基建项目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能超出概算造价。重大基建项目逐步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的编制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施工招标代理不能由同一单位承担。基建处应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时完善施工图纸,确保编制工程量清单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相一致。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合理设立暂列金额。对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物周边道路、绿化、外排污、外供电、外供水、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等项目,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防止清单漏项。否则,对达到应招标限额的项目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可以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

学校按规定选定委托单位后,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合同内容还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其中,工程造价变化超出合同价5%及以上的,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解除

在履行合同期间,若因各种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实施部门应与承包方沟通协调,严格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并尽量减少学校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后,由实施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实施。

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合同款项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基建财务制度。基建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按照所订立合同(含补充合同)的规定、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合同款项。合同款项的支付审批程序按《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和《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财务处负责支付。

工程造价变化超出合同价5%及以上的,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支付超出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

第七章基建项目的竣工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学校实施部门应在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基建、资产、后勤、财务、审计、保卫等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尽快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工程质量保修有关工作。

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部门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建项目的结算与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结算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所订立的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报告。施工承包单位未按期报送或者报送资料不全的,实施部门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

实施部门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再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要求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决算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编报工作。

基建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需要,协助提供相关工程资料。有关决算工作按照基建工程决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基建档案是指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勘察、规划、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及报表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基建档案是学校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基建工程扩建、改建、维修和加固的重要依据。基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立卷、移交,保证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条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基建项目一开始就与基建档案的建立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与基建档案资料验收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所负责基建项目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档案材料,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需移交政府城建档案部门的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材料。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粤财大〔201428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7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