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3浏览次数:546

 

一、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并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审结束后归还。如有需要,可使用本中心提供的固定电话。

三、            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开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拥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同等的表决权。用户代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化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会场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不得向外泄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把有关评审资料(包括复印件)带离会场。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审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九、            评审活动为全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会各方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十、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接受投标/报价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馈赠。

十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十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中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三、    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表。除非经核实对无效投标/报价条款或客观分数的评审有误。否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执意更改其评审表的,需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原评审表一并上交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