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大〔2016〕20号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2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评标专家的聘用,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自行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的管理方式。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审定及奖惩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招聘、入库、培训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 二 章 评标专家的聘用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聘用以学校在岗人员为主,可适当补充校内退休不满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和政府部门、兄弟院校及社会企业的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技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业绩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标专家其他聘用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聘用。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聘用程序:
(一)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招投标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
(四)学校向确定聘用的申请人颁发聘书。
已批准进入省、市评标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招聘评标专家,聘期四年。聘期已满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审工作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 三 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接受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协助处理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支付。
第 四 章 评标专家的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评标邀请,受邀专家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或者擅离评审现场;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诱导性等影响公正评审的言论;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向用户代表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除已公开发布的内容和信息外,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等利益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八)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行为。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违反第十七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学校自行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五 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招标工作的特点和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设一个结构科学、专业分类合理的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条 学校对确定聘用的评标专家建档入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体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招投标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第 六 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不断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现评标专家库的精细化管理和智能化抽取。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一)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需要抽取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的;
(二)需要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文件的;
(三)其他需要出具评标专家意见或建议的。
参加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的用户代表均由项目所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委派。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
(二)评标专家应从与项目类型和评标内容相应的三级专业类别中抽取。如相应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专家数量要求的,可扩大到同级相近或二级专业类别中抽取;
(三)除委派的用户代表外,项目所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户部门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四)同一项目同一部门的评标专家(含用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
(一)常规抽取:根据项目类型和评标内容的实际需要从评标专家库对应的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
(二)特殊抽取:对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技术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别要求的项目,采用常规抽取不能满足的,可通过临时组建满足条件的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
(三)组合抽取:根据项目类型和评标内容的实际需要,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分别在评标专家库对应的专业类别和临时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取特殊抽取或组合抽取方式的,须经招标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临时组建的专家库人数原则上应达到应抽取人数的2倍或以上。临时组建的专家库名单由校内外行业专家或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因受邀评标专家回避、请假、缺席或中途退出,需递补评标专家的,原则上按原抽取方式抽取,如无法及时补齐评标专家,则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需求由招标项目经办科室提出,经招投标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评标专家库管理员实施,并详细记录抽取过程、结果及通知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有泄露,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以用户代表或评标专家身份参与评审工作,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广东商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12〕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