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并归口负责房屋、仪器设备、家具装具、文物和陈列品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建设计划;
(三)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账与实物账核对;
(四)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估;
(五)负责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及培训;
(六)调配闲置固定资产;
(七)负责房屋、仪器设备、家具装具、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配置、登记、调拨、处置、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建立实物明细账。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
(二)审核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三)定期与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开展财务账、实物账核对;
(四)管理、维护“广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附属设施、动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附属设施、动植物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附属设施、动植物等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
(三)负责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附属设施、动植物等的验收、登记、处置、标签管理、养护等管理工作;
(四)定期对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附属设施、动植物等进行清查盘点,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账与实物账核对。
第七条图书馆归口负责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图书类固定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图书类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
(三)负责图书的验收、登记、处置、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
(四)定期清查盘点图书,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账与实物账核对。
第八条公共区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教育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多媒体教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垃圾桶、公共饮水机、教室家具及空调(含教师休息室)、窗帘、标识指示牌、学生宿舍家具及设备、食堂家具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保卫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道路标识系统、消防设施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体育教学部门负责体育场所、体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六)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络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配备在编人员兼任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单位内部管理细则,维护管理系统的固定资产信息;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保管、维护、检查等工作;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调拨、处置申请,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废旧物资;
(五)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配合学校开展资产清查。
第三章分类、标准和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用于教学、科研等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后勤生活保障等通用的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及阅览室的图书、装订本期刊等。
(六)家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类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原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单位价值(原价)在500元以上,且批量总价超过100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房屋及构筑物、图书、文物和陈列品。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包括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至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其价值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五)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配置与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标准按《广东财经大学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物资类固定资产购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使用单位及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方案,并负责实施;工程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使用单位及技术部门编制建设方案,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房屋及构筑物、图书、动植物等固定资产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使用(管理)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二)由资产管理部门按上级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和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由采购负责人会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验收;
(三)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且通过学校招投标中心或上级单位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由使用(管理)单位、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负责人及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等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验收;
(四)按相关规定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验收的设备,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收。
第十七条 新增的(包括购置、捐赠、调入或自建等)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跨单位调拨,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由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实物账。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拨,交接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由资产管理员更新信息系统的卡片信息。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更换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岗位变动、退休或离休,组织机构合并、撤销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提交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出租出借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且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单位批准。
第六章维修维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校验,做好防火、防锈、防尘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可用,防范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维修,由使用(管理)单位直接联系供应商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维修,由以下单位负责。
(一)广州校区
1.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及行政等部门办公类仪器设备的维修;
2.教育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维修;
3.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家具及后勤保障类仪器设备(包括供水、供电、煤气、锅炉以及食堂设备、水控电控系统、车辆、电梯、空调机、饮水机、风扇、窗帘、保险柜等设备)的维修;
4.保卫部门负责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道路标识系统、消防设施的维修;
5.医疗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
6.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络及网络设备的维修;
7.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MBA教育中心自行负责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维修;
8.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负责维修;
(二)佛山三水校区
佛山三水校区管委会负责佛山三水校区各类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七章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图书馆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校内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示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呈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示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呈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清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实物清查,依法认定损溢,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至少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第三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估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情况作出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单位管辖的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固定资产,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修订)》、《广东商学院三水校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商学院资产报增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商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修订)》、《广东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粤商院〔2011〕13号)、《广东商学院资产设备管理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粤商院〔2013〕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财经大学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配置类型 | 配置标准 |
校领导办公室 |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平板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空调机各1台,大班台、大班椅、真皮沙发各1套,密码柜、折叠床、茶水柜各1个,木质书柜2个 |
处级干部办公室 | 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每人1台,空调机每室1台,1.8米办公桌、中班椅每人1套,木沙发每室1套,木质书柜、折叠床每人1个 |
处级以下岗位办公室 | 台式计算机每人1台,打印机、空调机每室1台,1.6米办公桌、办公椅每人1套,木沙发每室1套,铁质文件柜每人1个(特殊工作岗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增加配置铁文件柜)。 |
会议室 | 学校会议室配备会议桌椅、会议系统及多媒体设备各1套。各二级单位会议室配备会议桌椅1套,会议系统及多媒体设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配置经费。 |
二级单位公用 | 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碎纸机、笔记本计算机每单位各1台,保密柜每单位1个 |
全校公用 | 速印机配备于党办校办、教务处、佛山三水校区教务办,全校共享。 |
其它要求:
1.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按上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2.以上未列明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需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同意后,从严配置;
3.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4.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