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管理体系要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反映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四条学校预算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平衡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财务状况,统筹安排收入与支出,确保收入与支出相对平衡,原则上不安排赤字预算。学校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二)稳健原则。预算收入必须确定、可靠,或有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收入。支出预算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统筹原则。支出预算按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项目,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要兼顾建设性项目的安排。坚持经常性项目“适度从紧”,建设性项目“量力而行”。
(四)归口原则。根据学校的工作重点,合理安排资金;完善学校职能部门预算编制,实行资金归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五)绩效原则。实行预算资金使用跟踪监控,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须经规定程序,才予调整。各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根据预算安排支出。
第六条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开,并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七条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预算方案。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核、修订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权限调整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教代会负责审议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审议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权限审议年度追加的预算经费项目和年度新增预算项目,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对重大项目和投资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预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落实各项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各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需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负责执行和管理经批准和下达的经费预算,分析和反馈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申报预算时,涉及项目库管理的,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项目库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收支预算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编制全口径预算,即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自筹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规模,参照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部署。具体程序如下:
(一)启动预算编制。每年六月,财务管理部门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各单位编制下年度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需求计划表,根据学校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计划,预测下年度预算收支数据。
(二)形成预算草案。每年九月底前,各单位将经费需求计划表交至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十月底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下年度学校预算的收入规模,按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每年十一月底前,财务管理部门就预算草案向各部门征求意见,提交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讨论。根据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与建议,财务管理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预算草案。
(三)审核预算草案。每年十二月底前,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审议预算草案。预算年度三月,财务管理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
(五)审定预算。党委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定。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
2.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3.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学校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收支是否切实可行;
4.重点支出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5.预算编制是否完整;
6.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等。
(六)经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的预算为正式预算,由学校行文下达各二级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管理,必须经过学校(上级部门)立项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方可考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才可考虑纳入年度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立项才可考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编制学校预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各种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上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上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二级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本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应由职能部门切块下达的经费,其具体比例由职能部门与相关二级单位商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非经规定程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预算项目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在党委常委会批准前,可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做出说明。
预算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正式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学校收入依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上缴国家金库(简称国库),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单位(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的收入、支出都必须经过学校财务核算,及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每年年中和年末应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使用绩效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账面资料定期公布预算执行情况。
(一)定期将各二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对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等重大支出项目和特殊支出项目,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三)对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动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决定;动用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4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动用金额在40万(含40万元)以上的,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内有计划地使用资金,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预算、追加预算以及新增预算。
第三十三条 如遇重大事项,影响到年度事业完成计划,对预算执行有很大影响时,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已有预算项目,需对预算项目调整使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有必要调整预算指标的项目,调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定;5万(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至40万元的,需经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二)已有预算项目,需追加预算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有必要追加预算的项目,追加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至40万元的,需经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新增预算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财务管理部门受理。新增预算项目5万元以下的,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需经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因机构建制变动或其它原因导致经费归属变动的,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二级单位共同商定重新调整。
第三十五条学校年度预算的调整、增加以及新增,应坚持预算编制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对学校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学校举行教代会时,教职工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单位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学校授权财务管理部门向教代会报告年度预算安排、决算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学校审计处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公开。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下达的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依法依规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单位或师生员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财务处反映。
第四十七条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收入及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负责。对经费使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预算执行中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粤商院〔2009〕9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财务处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