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广东财经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广东财经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广东财经大学政府定点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采购管理制度业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3日
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节约绿色,注重效益绩效。
第四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采购工作,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基建、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采购工作报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上级政府及学校采购相关制度。
(二)草拟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指导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的备案与公开。
(五)建设与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等。
(六)组织学校评标专家及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
(七)完成学校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作为采购业务归口部门,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货物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工程采购:
1.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后勤处或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2.其他工程: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后勤处或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服务采购:
1.工程服务: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按照工程的经费额度标准、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基建处、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2.后勤服务:与后勤事务相关的日常性服务项目,如绿化保洁、搬运,交通工具、电梯、空调、热水供应系统等维护保养,常规性水电气设备材料、食品原料供应等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发生地点,分别由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3.其他服务:工程服务、后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四)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业务归口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本部门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为导向,完成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核,技术论证,计划汇总,采购人代表推荐,现场踏勘及释疑,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四)校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执行、结果备案、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五)管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具体指导用户单位完成采购项目的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验收等工作。
(六)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并向采购中心反馈供应商评价信息。
(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资料的整体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条用户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需求编制等。
(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执行,结果备案,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三)配合业务归口部门完成其他采购项目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四)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并向业务归口部门反馈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监督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限额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十三条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起点金额标准以上,以及广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范围的,按广东省和广州市、佛山市三水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凡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实施校内采购。依据限额标准,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一)校内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后勤服务项目。
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
(二)校内部门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后勤服务项目。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
(三)校内分散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及其他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校内采购主要方式有:
(一)校内招标。指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谈判采购。指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指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电子化采购。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进行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采购方式。
(五)直接采购。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校内招标适用于可以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谈判采购适用情形:
(一)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后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校内招标后没有足够的供应商投标或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询价采购和电子化采购适用情形:
(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市场竞争充分的定型货物类项目。
(二)技术要求不高的非通用类货物类项目。
(三)一般性的服务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直接采购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除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如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响应: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导致学校支付的采购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市场竞争充分,但不同档次产品价格差异较大,需要按档次进行采购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经业务归口部门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机构立项,并获得资金安排后才能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根据项目特性,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用校内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校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或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当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业务归口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采购需求书。各项技术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优先选择环保产品、节能产品、国产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采购需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四)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条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真实:
(一)采购申请表。
(二)按规定须经学校立项的项目应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
(三)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规定提供审签意见书。
(四)经费来源文件(学校预算文件或财务处经费确认文件等)。
(五)用户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商务需求、技术需求、服务要求、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等,工程项目应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资料。
(六)拟采用直接邀请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的,应提供相关申请及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需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根据《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选定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采购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大小和需要组织相应的采购工作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担任组长,成员由项目业务归口部门、用户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法制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如项目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专家参加。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邀请供应商方式,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科学性、准确性等;审议采购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失败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经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未经评审的由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变更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并按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若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中心将采购项目退回业务归口部门,由业务归口部门重新论证采购需求。
第三十四条药品、医疗用品的采购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涉密项目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联合清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灵活高效采购。
第三十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由业务归口部门会商有关单位并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业务归口部门(用户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中心备案。如上级或学校对合同订立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应按原合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需追加合同标的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学校可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七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十五条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布的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处理质疑事项期间,采购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投诉。
第四十八条监察处按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须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或监察处,采购中心或监察处可终止质疑、投诉处理。已经查实质疑、投诉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行为不影响质疑、投诉的处理决定。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质疑或投诉。
经核实属有效质疑和投诉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中心应修改采购文件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和投诉的,学校对质疑人、投诉人提出警告,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
第五十一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规避招标或越权组织采购。
(二)将达到集中采购金额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拆解成多个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规避集中采购。
(三)没有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直接采用特定供应商提供的需求方案。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不遵从采购工作小组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项目被质疑、投诉,甚至出现恶劣后果。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
(八)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除直接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仍参与该项目其他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相互串通或与采购人员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
(五)向学校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员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业务归口部门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档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档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档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表、论证报告、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9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业务归口部门需按照《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供完整、明确的项目材料。
第五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学校采购网发布为准。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公开最高限价。
(二)采购需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公告期限。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采购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包括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五)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六)项目技术、商务和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材料。
(七)拟签合同的格式、主要条款及内容。
(八)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工程的工期。
(九)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三)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当明确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四)学校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显著的方式标明。
第十条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十一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9日。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6日的,采购中心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中心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潜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遇寒暑假,顺延退还时间。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购买招标文件,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采购中心应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除评标专家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模糊不清的内容作出解释、澄清外,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澄清、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校内单位或个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采购中心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二十七条开标会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过程由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须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中心应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三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用户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产生,用户代表由项目所属的业务归口部门委派。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要求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6.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如评审过程中出现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购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保密。
第三十三条采购中心应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标日期、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招标失败处理:
(一)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规定家数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失败后,采购中心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发布相关公告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业务归口部门在收到评标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认中标人。原则上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中心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务归口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九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遇寒暑假,顺延保证金退还时间。
第四十条中标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项目设有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3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财经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电子化采购和直接采购方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包括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标准等。
第五条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学校采购网发布为准。
第六条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七条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第九条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一)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用户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按照《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产生。用户代表由项目所属的业务归口部门委派。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根据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业务归口部门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确认成交供应商。原则上确认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学校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擅自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章谈判采购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中须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采购中心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
第十七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中心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九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逐一分别进行谈判,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二十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办法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二十三条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要求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推荐两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谈判供应商数量可以为两家:
(一)校内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报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采购中心根据原招标文件内容,编制谈判文件,但不得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内容。
(二)谈判过程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小组或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应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除外。
第四章询价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中心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中心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两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五章电子化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化采购的项目,可选择在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零散采购竞价系统、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授权的或学校确认的其他电子平台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从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竞价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三条参加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采购中心按照完全满足竞价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在竞价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如选择非最低价供应商,需写明不选择原因。
第三十五条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结果;如超出时限,采购中心有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须终止竞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电子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直接采购
第三十七条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项目,实施采购前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供应商登记时间、地点及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七)公示的期限。
(八)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八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中心。
第三十九条采购中心收到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条采购中心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直接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分散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其他服务(工程服务、后勤服务除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应当经用户单位负责人及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五条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包括简易直接采购、简易电子化采购和简易询价采购。
(一)简易直接采购。是指用户单位在对性价比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直接在某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
(二)简易电子化采购。指用户单位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零散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授权的或经学校确认的其他电子平台进行采购的方式。
(三)简易询价采购。是指用户单位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询价小组,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六条采购项目预算属于科研项目经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利于项目执行原则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第七条非科研项目经费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金额标准的,用户单位一般采用简易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达到学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金额标准的,用户单位原则上通过简易电子化采购或简易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如因项目特殊,需通过简易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须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后,按照业务归口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采购。
第八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无需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计划备案和结果备案。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简易直接采购程序:
(一)计划备案。用户单位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计划。
(二)采购执行。用户单位在供应商处执行采购。同一采购计划项目须一次性执行,不得分拆。同一采购计划须在同一供应商处采购。
(三)收货验收。供应商按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后,用户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
(四)结果备案。用户单位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结果备案。如采购项目需签订书面合同的,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简易直接采购执行记录表》,并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结果备案。
(五)资产报增。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增。
(六)资金支付。用户单位在完成采购结果备案,凭发票及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简易电子化采购程序:
(一)计划备案。用户单位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计划。
(二)提出竞价需求。用户单位在竞价系统中提出竞价需求。同一采购计划须作为一个竞价项目一次性执行,有多个不同采购需求的,可一并提出竞价需求。
(三)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包括项目需求、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四)选择供应商。按照完全满足竞价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用户单位在竞价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简易电子化采购执行记录表》。如选择非最低价供应商,需写明不选择原因,并接受可能出现的供应商质疑。
(五)合同订立。用户单位按照竞价成交公告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六)结果备案。用户单位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结果备案。
(七)履约验收。用户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履约验收。
(八)资产报增。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增。
(九)资金支付。用户单位在完成采购结果备案后,凭采购合同、发票及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简易询价采购程序:
(一)计划备案。用户单位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计划。
(二)组建询价小组。用户单位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采购小组。
(三)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必须包含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清单及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
(四)发布询价公告。用户单位在学校采购网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天。公告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报价人资格、询价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地点、报价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地点、评审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接受供应商报名。用户单位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和地点向供应商提供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提供期不少于2天。用户单位应给予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天。
(六)评审。供应商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递交报价文件后,询价小组审核报价文件是否满足询价文件报价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从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简易询价采购执行记录表》。
(七)发布结果公告。用户单位在学校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天。
(八)合同订立。结果公告期满无质疑的,用户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九)结果备案。用户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结果备案。
(十)履约验收。用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履约验收。
(十一)资产报增。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增。
(十二)资金支付。用户单位应在完成采购结果备案后,凭采购合同、发票及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如在简易电子化采购或简易询价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质疑,用户单位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业务归口部门及采购中心审批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经核实属无效质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质疑人,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经核实属有效质疑的,成交结果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用户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简易电子化采购或简易询价采购项目采购失败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用户单位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采购需求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变更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按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采用简易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报价时间截止后,提交报价文件或者经评审有效报价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用户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对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询价采购。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用户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分散采购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将达到集中采购金额的项目拆解成多个“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等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的。
(二)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简易电子化采购或简易询价采购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用户单位应当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计划备案、采购执行、合同签订、结果备案、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政府定点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定点采购活动,防范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点采购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法定方式,遴选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学校与定点供应商经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进行采购交易活动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三条使用学校财务管理资金采购以下品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且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招标规模标准)以下时,可以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如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招标规模标准)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一)货物类: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按采购中心编制的对应品目的采购需求模板填报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不得提出与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和商务条件。工程类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业务归口部门和用户单位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定点采购可通过议价和竞价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议价。直接从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一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进行议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二)竞价。指采用自行选择、系统随机选择、自行选择+系统随机选择3种方式之一,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价后,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第六条符合下列品目及限额标准的定点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部门从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推荐一家定点供应商参与议价,也可以推荐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价:
(一)印刷服务:5万元以下。
(二)其他品目:20万元以下。
第七条符合下列品目及限额标准的定点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部门从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推荐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价:
(一)印刷服务:5万元以上。
(二)其他品目:20万元以上。
第八条业务归口部门按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比价、综合考量、随机抽取等方式推荐定点供应商。推荐的定点供应商必应当满足服务区域、服务类型、采购需求等要求。
第九条如遇特殊情况,须采用竞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只能通过直接选定供应商进行议价方式采购的,由业务归口部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产生议价供应商,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定点议价采购。
第十条定点采购程序:
(一)采购前
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经费预算落实及编制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等相关工作。
(二)采购实施
1.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括采购项目申报表、立项审批文件、用户需求书、定点供应商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2.采购中心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执行平台的定点采购系统。
3.采购中心发出议价或竞价邀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业务归口部门须委派一名熟悉项目情况、了解市场行情的工作人员参与议价。发出议价邀请后,推荐的定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响应,采购中心根据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
(2)竞价方式。发出竞价邀请后,推荐或系统随机选择的定点供应商在满足竞价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响应邀请并提交报价。竞价结束后,执行平台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时,报价时间最早的排序第一;最低报价及报价时间相同时,系统随机确定。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响应家数不足3家或报价家数不足3家的,竞价失败。
5.发布结果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省政府采购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执行平台发布定点竞价成交公告。竞价失败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三)采购后
1.合同订立。采购中心和成交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2.验收。业务归口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3.资金支付。业务归口部门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4.评价反馈。业务归口部门在项目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采购中心依据业务归口部门填报的供应商评价表在交易平台上完成评价。
第十一条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品目中,除视频会议系统也可以选择电商直购外,所有品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自主采购:
(一)定点竞价失败。
(二)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的,采购中心在平台上重新计划备案并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实施自主采购。
第十三条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种情形的,采购中心在平台上重新计划备案并上传比价证明材料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实施自主采购。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实施自主采购的,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第十五条1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可通过综合考量、随机抽取等形式遴选出1家或多家报价合理、服务质量优质的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框架协议,然后按照季度据实统一结算的形式,与承接项目的供应商通过执行平台完成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业务归口部门采用框架协议实施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上一季度完成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按品目汇总报采购中心。
第十七条业务归口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实际,逐步建立学校相应品目的动态定点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业务归口部门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议价或竞价供应商推荐,及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第十九条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采购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为多个采购项目,规避竞价。
第二十条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将定点采购项目预算、论证、立项审批、报价(谈判)、合同签订、验收等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2018年定点采购执行方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学校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委外采购项目高效、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按广东省相关规定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当日诚信分排名前30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代理。
如前30家中有不接受项目、列入学校代理机构失信名单或2次被差评的情况则按排名顺延替补。
第四条除按规定必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外,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学校代理机构库中抽取1家作为项目代理。
第五条学校代理机构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排名前8的代理机构进入学校代理机构库,其中排名前5的代理机构享有代理资格,其余的作为备选代理机构。
入库的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代理机构的抽取现场至少有一名抽取人员和一名监督人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抽取,监督人员原则上由业务归口部门委派,也可由采购中心委派。
抽取过程采取全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代理机构的项目,抽取后15分钟内无法联系上时,可以在剩余的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八条重大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会商业务归口部门后,可根据项目特性、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等特点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抽取结束后,填写《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记录表》,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并存档。
第十条代理机构在从事采购代理工作中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高效高质完成学校委托任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标准费率下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接受学校的监督,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采购资料。
(三)保守代理业务中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的评审费。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接受学校委托采购代理业务后,代理机构须与学校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除遇回避事项外,接到委托任务后,代理机构须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并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指定专人负责与采购中心的对接及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一)在收齐项目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好采购文件并传回采购中心(重大项目除外)。
(二)采购文件经学校审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收到质疑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答疑、发布澄清。
(四)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学校采购中心。
(五)学校确认采购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要求整理并移交相关资料。
(七)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同时制作一份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归档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交由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学校代理机构失信名单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擅自采用未经学校同意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采购方式采购。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
(四)与供应商或学校采购人员恶意串通。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审结果。
(六)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过程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九)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代理资格1年:
(一)两次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代理业务。
(二)未按学校修订的内容确认采购文件。
(三)未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未按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评审或未严格控制评审秩序,导致评审会场纪律混乱。
(六)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
(七)没有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八)未要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
(九)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
(十)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十一)未获得学校确认,擅自发布评标结果。
(十二)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
(十三)同一年度内,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委托项目中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被质疑。
(十四)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委托项目被投诉。
(十五)采购项目档案材料未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档保存的。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其资格将由备选代理机构按顺序替补。被暂停的代理机构在暂停时间结束后,自动恢复代理资格,原替补上来的代理机构自动失去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9年5月13日印发